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我省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号)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号)、《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貴州省委 貴州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創業的意見>的通知》(黔黨發〔2009〕6号)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09年起,貴州省高校畢業生到我省基層單位就業或服務,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農村信用聯合社發放的由政府貼息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貴州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學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我省縣以下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村(居委會、社區),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場地地處我省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業等艱苦行業生産第一線。
第五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生志願到我省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條 對于在2006年-2008年,我省省屬高校畢業生加入以下基層服務項目的,按照原文件規定代償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服務年限按照原文件中規定執行:
(一)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
(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
(三)三支一扶計劃;
(四)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
(五)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
第七條 對到我省基層單位工作獲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三年服務期滿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的辦法。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第八條 本科、專科(高職學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生,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年限,分别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九條 本辦法确定的貴州省省屬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省級财政安排。
第十條 貴州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各市(州、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高等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本校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具體實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畢業生本人、就業或服務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3年以上就業協議(一式三份),并領取《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附件1-1)。
對于2006-2008年參加我省基層就業或服務有關項目的省屬高校畢業生,須向原畢業學校提供畢業生本人與所服務的鄉(鎮)、縣(市、區)人事勞動部門設立的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引導辦”)、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西部計劃辦公室”)、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三支一扶計劃辦公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特崗辦”)簽署的服務協議(複印件一式三份),并領取《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附件1-2)。
畢業學生将《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或《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交就業或服務單位人事部門,以備考核。
(二)高等學校編制《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生備案表》(附件2),于每年12月30日前報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備案。
(三)畢業生在畢業時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按照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簽訂還款計劃書,學生按照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和還款計劃書按期按時還款。
(四)高校畢業生按協議約定到基層單位就業或服務期滿後,回原畢業高校,提交經就業或服務單位、縣級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的《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貸款代償考核表》。
對于2006-2008年參加我省基層就業或服務有關項目的省屬高校畢業生,須向原畢業學校提交由服務鄉(鎮)和縣級“引導辦”、“西部計劃辦公室”、“三支一扶計劃辦公室”、“特崗辦”審核的《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
高等學校對本校畢業生代償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填寫《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2006-2008年參加我省基層就業或服務有關項目的省屬高校畢業生填寫《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高等學校對其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對貸款學生要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聯系,對申請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代償本金及利息進行确認,并彙總填報《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彙總表》。高等學校将《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或《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及《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彙總表》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審批。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一個月内将審批确定的獲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将有關審批文件報省财政廳備案。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接受申請資料截止時間為每年5月31日。
第十三條 高校要建立與就業或服務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主動了解高校畢業生畢業後工作或服務情況,向銀行正常還款的情況,高校要專門為獲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确的檔案,作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審定後,教育部門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将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編入省級教育部門年度預算。省級财政根據此項工作實施情況安排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專項資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專項資金撥付給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再撥付省屬有關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回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代償資金外,将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各市(州、地)要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吸引和鼓勵本地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單位就業或服務的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